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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在永旺超市买到过期鸡胸肉丸,希望超市按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超市同意赔偿但需先退货,男子拒绝并考虑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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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6-04-23 11:30:01济南市

近日,广州一消费者孙先生反映,他在广州永旺超市(广州塔广场店)购买了3包鸡胸肉丸,却在食用后发现已经过期。其后他向涉事超市提出退还货款并依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孙先生称,当前超市方已同意了赔偿金额,但双方就赔偿方式及细节仍未能达成一致。


4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帮”联系上报料网友孙先生。他向“记者帮”表示,自己是在4月19日下午在永旺超市(广州塔广场店)购买了3包优形低脂鸡胸肉丸藤椒味60g(价格合计9.9元),在购买完毕后,他直接在永旺超市的食用区进食。


小票显示购买日期为4月19日


孙先生购买的鸡胸肉丸,根据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可计算出已过期9天


孙先生说,他在吃东西的时候,会习惯性地查看食品的营养标签,看看钠含量、脂肪含量等指标,在此过程中,他发现这3包鸡胸肉丸的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10日,保质期3个月,当时已过期了9天。


鸡胸肉丸和小票


发现食品过期,孙先生当即将未咽下的食物吐了出来,并带着拆封过的食物和购物小票找到店员沟通,孙先生提出,他希望超市可以赔偿购买鸡胸肉丸的9.9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1000元的赔偿。孙先生介绍,当时,店员称要与上司沟通后才可回复。


同时,孙先生亦致电12315投诉,并在12345小程序上反映诉求。


孙先生通过12345投诉


4月20日,涉事超市工作人员致电孙先生,称愿意支付500元的赔偿金,而孙先生坚持法律规定的1000元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孙先生称,店员表示可等待12315工作人员介入处理。


21日下午,孙先生又在永旺小程序上向客服反映诉求,得到的回应则是“具体处理结果以门店回复为准”。


孙先生和永旺客服的聊天截图


4月22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帮”致电永旺超市(广州塔广场店),工作人员回复称“按照顾客诉求,我们已经在沟通处理了”,并称先记录下记者电话,随后会有公关人员致电联系,截至发稿,“记者帮”未收到来电。


22日下午,“记者帮”从孙先生处了解到最新进展,他表示当前店方已经同意退还货款及赔偿1000元的诉求,但店方要求先行退货并用现金支付。孙先生则担忧退货后,会失去索赔的相关证据,且希望店方线上支付赔偿金以留痕,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孙先生称,他正在考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


随后,“记者帮”再次致电永旺超市(广州塔广场店)核实孙先生的最新说法,工作人员回复称有专人跟进处理,并再次记录下“记者帮”的电话,称会有专人回电,截至发稿,“记者帮”未收到回电。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项明确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付建表示,超市有义务定期清点所售商品,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或者应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付建建议,如果消费者不能与销售者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记者 | 王隽杰、实习生 庄瑷嘉

编辑 | 孙磊

校对 | 周勇

审签 | 岑杰昌

本文章来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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